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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By 唯心法律事務所

協議離婚

民法第1050條規定:「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」



離婚流程



一、離婚協議書記載內容


1.雙方基本資料: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、居住地址等。

2.監護權:單獨監護、共同監護 / 探視權:非監護方與子女見面、交往的權利。

3.扶養費:

(1) 民法第1116-2條規定: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」

(2) 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地域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標準計算。

4.財產分配:

(1) 民法第1030-1條本文規定: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」

(2) 或雙方具體約定財產數量、種類。

(3) 或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

5.其他約定。

6.離婚協議書份數:通常為「1式3份」,當事人雙方各執1份、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供給戶政事務所留存1份。



二、離婚見證人:二位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人,親自瞭解離婚雙方確實有離婚之真意,並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。



三、戶政機關辦理登記: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戶口名簿、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、離婚協議書一份,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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